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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初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1031号原告王某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文秀人民陪审员  张登峰人民陪审员  张 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聪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