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初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1031号原告王某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文秀人民陪审员 张登峰人民陪审员 张 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聪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