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562号原告李某某,女,198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金某某,男,198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李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某某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殷莉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淑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