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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5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福建中合药业有限公司与上杭县才溪健康紫金药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5921号原告福建中合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潭路17号1幢。法定代表人张志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能忠,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华梦,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上杭县才溪××紫金药店,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才溪镇才溪路**号(经营者詹茸,女,198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中合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杭县才溪××紫金药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3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告为此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中合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中合药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玉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邱声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