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中刑执减字第1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杨家猛贩卖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家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中刑执减字第1269号罪犯杨家猛,男,1976年11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5日作出(2011)腾刑二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家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5月30日、2014年6月3日,经本院2次裁定共减刑一年零四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保山监狱于2015年8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提出,罪犯杨家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家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各项考核均达标准,已获记2次表扬。前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家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家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3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惠玲审判员 李爱琼审判员 张相昆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余秋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