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获执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郭其恩与赵富生、李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获执字第585号申请人郭其恩。被执行人赵富生。被执行人李波。关于郭其恩申请执行赵富生、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标的41000元及利息,未执行额为41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了其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乡市人民法院(2015)新中民金终字第110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员 XX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袁 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