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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执字第14-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陈某与苏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冀民执字第14-238号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苏某。本院在依据(2014)冀民一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陈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苏某下落不明,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方面进行了查询,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终结(2014)冀民一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关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长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殷广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