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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执字第2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苏某平非法拘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2547号罪犯苏某平,男,1983年10月9日出生于江西省广丰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三监区服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龙新刑初字第6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某平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4月24日起至2015年10月23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岩刑终字第3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1月12日送监狱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5年8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苏某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判决,遵守监规,安心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1月至2015年6月经考核评定累计1.4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苏某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某平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4年4月24日起至2015年9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阙斌审判员张雄审判员蓝峻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吴美珍(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