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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1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龚振山与刘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1297号申请执行人龚振山。被执行人刘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振山与被执行人刘刚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宁民初字第28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单新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贾立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