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明法刑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郑建忠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明法刑初字第39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某(曾用名郑大娃),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岳池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岳池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19日被行政拘留(同日被羁押),同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5)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冼嘉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9日8时许,被告人郑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常安路出发,沿常安路往荷香路方向行驶,行至荷香路官当村牌坊前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郑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3.9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判处三个月至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郑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视频截图,摩托车照片,证明,酒精含量测试报告,酒精呼气测试照片,血液抽取照片,当事人血液(尿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违法车辆类型鉴定书,视频资料,电子数据文件的校验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有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某认罪态度好,故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当庭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之前被行政拘留12日,即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2015年9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卢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邓豪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