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川民初字第3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余晓英因与达州市申大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陈海燕、谢高升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晓英,达州市申大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陈海燕,谢高升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3319号原告余晓英,女,生于1969年7月21日,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达州市通川区。被申请人达州市申大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地址达州市通川区。法定代表人陈海燕。被申请人陈海燕,女,生于1983年10月12日,个体,住址同上。被申请人谢高升,男,生于1983年11月14日,个体,住址同上,系陈海燕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晓英因与被告达州市申大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陈海燕、谢高升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晓英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潘红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余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