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恭民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鄢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恭城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恭民初字第464号原告鄢某,居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鄢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鄢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鄢某负担。审判员 黄通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何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