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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恭民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鄢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恭城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恭民初字第464号原告鄢某,居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鄢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鄢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鄢某负担。审判员  黄通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何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