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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津法民初字第07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杜天海与重庆市江津区辉伴农家乐、施乾坤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天海,重庆市江津区辉伴农家乐,施乾坤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法民初字第07767号原告:杜天海,男,汉族,1974年2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胡辉庸,重庆市江津区贾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重庆市江津区辉伴农家乐(下称辉伴农家乐),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李市镇沙埂村石花村5组,组织机构代码08308341-0。负责人:赵云,经理。被告:施乾坤,男,汉族,1972年4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天海与被告重庆市江津区辉伴农家乐、施乾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磊书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天海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天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杜天海负担。审 判 长  林 杨人民陪审员  李英德人民陪审员  蒋凤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唐华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