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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1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杨宁与蒋钢波、霍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宁,蒋钢波,霍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1010-1号原告杨宁,男,汉族,1985年11月12日生。被告蒋钢波,男,1986年7月14日生。被告霍伟,男,1980年7月19日生。本院审理的原告杨宁诉被告蒋钢波、霍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蒋刚波、霍伟三十万元的人民币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霍伟三十万元的人民币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翠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晓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