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沧民终字第2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李婷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中捷营销服务部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终字第26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中捷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中捷创业路南利民路东(京海花园)。。负责人:赵洪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大超、黄福来,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婷,工人。委托代理人:马秋香,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保险纠纷。上诉人不服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依法改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中捷营销服务部于2015年9月22日前一次性赔偿被上诉人李婷192000元;二、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争议。一审案件受理费4283元由被上诉人李婷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中捷营销服务部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景岭审判员  李 霞审判员  付 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金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