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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张执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日报社,淄博张店盛达大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8)张执字第981号申请执行人:淄博日报社,住所地:柳泉路。法定代表人:李传章被执行人:淄博张店盛达大酒店,住所地:美食街中段。法定代表人:许维国本院在执行淄博日报社诉淄博张店盛达大酒店贷款纠纷一案中,尚有358382.75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仲裁委员会(97)淄仲裁字第6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