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楚执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楚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云南保山鹏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1128号申请执行人楚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李勇。被执行人云南保山鹏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安伦。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1128号楚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云南保山鹏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行政执行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547700.00元(含执行申请费17700.0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4)楚行非诉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中的履行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文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祝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