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执字第6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杨玉风与张坤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风,张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执字第659-1号申请执行人杨玉风,女,1971年8月14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张坤,男,1977年7月17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作出的(2014)中民二初字第14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坤的银行存款4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学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赵海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