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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执字第6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杨玉风与张坤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风,张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执字第659-1号申请执行人杨玉风,女,1971年8月14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张坤,男,1977年7月17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作出的(2014)中民二初字第14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坤的银行存款4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学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赵海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