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商初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盛秋炎与屠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秋炎,屠笑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桐商初字第1019号原告:盛秋炎。被告:屠笑丽。原告盛秋炎与被告屠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钟一鸣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11月7日,被告屠笑丽向原告盛秋炎借款30000元。2014年3月22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承诺于2014年底前归还一半借款,于2015年7月底前归还剩余借款。后借款到期,经原告催讨,被告公婆代偿4000元,剩余26000元借款被告尚未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屠笑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盛秋炎借款本金2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被告屠笑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钟一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徐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