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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朱运标与上海传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6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运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传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戈同中。委托代理人陈春华,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运标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四(民)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朱运标系外省市来沪从业人员,2013年6月22日进入上海传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双方签订有2013年6月22日起至2014年6月21日止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朱运标从事焊接岗位工作,工资标准为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500元/月、技术工资500元/月、效益工资500元/月,合计2,500元/月。2013年7月至11月、2014年1月至6月,朱运标每月签字的工资签收明细中工资由工资原额2,500元及不定额的加班工资及补贴构成,金额分别为2,168元、3,087元、3,368.50元、2,873元、2,505元、2,698元、2,668元、3,435元、2,950元、3,119元、3,162元,其中单列的加班工资共计3,063.50元。朱运标签字的工资签收明细另载明工作日数,以天为单位计算。其中,2013年7月、8月、2014年3月的工作日数为26天,2013年9月、2014年4月、5月、6月的工作日数为26+1天。2013年7月至2014年9月20日期间,朱运标制度工作日加班189小时、休息日加班433小时。上海传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朱运标间的劳动关系于2014年11月1日结束。原审法院另查明,朱运标提交的《上海传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人员简况登记表》上另有手写字样,为:试用2,500元三个月,每满三个月后工资加100元,26天,并有朱运标签名及落款日期2013.6.23。原审庭审中,朱运标认可是约定2,500元工作26天,另约定了加工资但实际没有加工资。原审法院再查明,2014年10月15日朱运标向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上海传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朱运标2013年6月22日至2014年10月14日平时加班工资2,499元和休息日加班工资7,108元、2013年12月11日至2014年10月15日办理工伤事宜产生的误工费2,000元。2014年12月15日该会作出上海传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支付朱运标2013年6月22日至2014年9月20日平时加班工资差额2,499元和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7,108元,合计9,607元,对朱运标要求上海传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2013年12月11日至2014年10月15日办理工伤事宜产生的误工费2,0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的裁决。上海传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上海传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不支付朱运标2013年6月22日至2014年9月20日平时加班工资差额2,499元、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7,108元。以上查明的事实,由上海传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和朱运标的陈述、裁决书、考勤记录、工资签收明细、劳动合同、《上海传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人员简况登记表》予以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属实,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原审法院认为,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上班的,应足额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根据朱运标提供的《上海传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人员简况登记表》上的手写字样及朱运标有关“是约定2,500元工作26天”的陈述,以及上海传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抗辩意见,再结合朱运标签字的工资签收清单显示的工作日数,原审法院对上海传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主张的朱运标入职之时即约定每月工作26天、工资2,500元的意见予以采信。据此,朱运标的加班工资应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即1,820元/月为基数计算。鉴于此,根据朱运标已领取的工资及加班工资,结合朱运标的制度工作日加班小时及休息日加班小时,经核算,上海传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已无需再支付朱运标加班工资。综上,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上海传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要求不支付朱运标2013年6月22日至2014年9月20日平时加班工资差额2,499元、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7,108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审判决后,朱运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朱运标上诉称,朱运标的加班工资应当按照每月2500元的工资标准计算,上海传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合同中按照每小时13.5元计算加班工资是违法的,原审法院按照1,820元/月为基数计算加班工资亦错误。上海传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判决上海传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2013年6月22日至2014年9月20日平时加班工资差额2,499元、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7,108元。被上诉人上海传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辩称,双方约定朱运标每月工作26天,每月工资2,500元,上述工资包含了双休日加班工资,该约定合法有效。延时加班工资按照13.5元/小时标准亦全部支付完毕。根据朱运标的工作时间,结合已经支付给朱运标的加班工资,上海传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认为该公司无需再支付朱运标加班工资差额。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朱运标的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原审审理期间,上海传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提供了2013年7月至11月、2014年1月至6月朱运标的工资签收明细复印件,朱运标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审理中,上海传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朱运标对于原审法院查明的2013年7月至2014年9月20日期间,朱运标制度工作日加班189小时、休息日加班433小时、上海传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已支付朱运标加班工资3,063.50元等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上海传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主张朱运标每月工作26天,月工资2,500元包括了4天双休日加班工资,延时加班工资按照每小时13.5元标准也已经支付完毕,故无需再支付朱运标加班工资。朱运标则认为其每月工作26天,应当按照2,500元为标准计算加班工资。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朱运标对于公司的主张予以否认。其次,从双方合同约定中亦无法反映出公司所述的意思表示。最后,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加班费为13.5/小时,如按照该标准计算加班工资,朱运标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亦与上海传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所述已足额支付朱运标延时加班工资数额不相符。故本院对于上海传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所述不予采信。从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工资签收单显示上海传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按照朱运标每月工作26天的标准发放其工资2,500元,朱运标要求按照2,500元为法定工作日的月工资基数计算加班工资亦无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上海传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工资签收明细复印件可以看出,朱运标的工资明细中包括工资原额、工作日数、应得工资数、应支金额(加班、补贴)、应扣金额、实支金额。其中,2014年6月朱运标的工资原额为2,600元,工作日数26+1,应得工资数2,700元,故朱运标该月每天工资实为100元。其他月份,朱运标工资原额均为2,500元,但工作日数各不相同,从工资签收单显示工作天数超过26天及不满26天部分的工资均按照2,500元工作26天计算得出。故从上述证据可见上海传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实际系按照日工资96.15元(即2,500元/26天)标准,按照实际工作天数发放朱运标工资。按此标准计算,朱运标日工资标准应当为2500÷26=96.15元,小时工资为96.15÷8=12.02元。原审法院按照月工资1,820元标准计算加班工资,则小时工资仅为1820÷21.75÷8=10.46元,确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综上,根据上海传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朱运标确认的加班时间及朱运标已领取的加班工资,本院经核算,上海传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还需支付朱运标延时加班工资差额344.17元、双休日加班工资差额5,204.6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四(民)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上海传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上诉人朱运标延时加班工资差额人民币344.17元、双休日加班工资差额人民币5,204.6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5元,由上诉人朱运标负担人民币5元,被上诉人上海传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乔蓓华审 判 员  浦 琛代理审判员  杨 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丁 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