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川民初字第00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文胜与被告冯涛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胜,冯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川民初字第00611号原告刘文胜,男,195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被告冯涛,男,成年人,汉族。原告刘文胜与被告冯涛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刘文胜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文胜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文胜负担。审 判 长 徐春勤代理审判员 刘 燕人民陪审员 石志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