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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川民初字第00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文胜与被告冯涛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胜,冯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川民初字第00611号原告刘文胜,男,195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被告冯涛,男,成年人,汉族。原告刘文胜与被告冯涛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刘文胜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文胜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文胜负担。审 判 长  徐春勤代理审判员  刘 燕人民陪审员  石志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