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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00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00817号原告张某某,女,198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杨某某,男,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委托代理人底振宇,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玉法审 判 员  闫允峰人民陪审员  贾玉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东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