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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棣民初字第1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棣民初字第1304号原告张某。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孙峰,无棣秉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付金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赵连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