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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刑减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陆勇犯强奸罪、非法拘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陆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包刑减字第1083号罪犯陆勇,男,198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6日作出(2010)乌中法刑终字第62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1日作出的(2010)乌勃刑初字第0008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陆勇犯强奸罪、非法拘禁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09年9月17日起至2020年9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9月8日交付执行。2013年11月1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11月16日止。2015年8月5日,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提请减刑一年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考核认定,罪犯陆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合格,连续记功四次,2014年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检察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对罪犯陆勇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呈报材料齐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陆勇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及计分考核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连续记功四次,2014年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陆勇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陆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10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雪冰审 判 员  李庆平代理审判员  高阿韬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董宝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