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刑执字第1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陈海波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海波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刑执字第1287号罪犯陈海波,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服刑。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6日作出(2011)翠屏刑初字第2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海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附带民事赔偿89695.06元。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海波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海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88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陈海波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海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12月31日起至2015年12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静审 判 员 骆 萍代理审判员 孙加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幸士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