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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康某与被告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800号原告康某,男,住临澧县。委托代理人金可顺,男,住临澧县。被告阳某,女,住临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与被告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阳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康某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撤回对被告阳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康某负担。审判员  马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