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周商初字第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昆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与昆山嘉陆仓储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昆山嘉陆仓储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周商初字第0098号原告昆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长江北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张利军,该公司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小青,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嘉陆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望石路81号5号房。法定代表人PhilipJohnPearce。委托代理人季莉佳,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8元,减半收取309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沈 蓝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石程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