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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商初字第3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林文辉与应良福、林海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文辉,应良福,林海琴,陈航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3467号原告:林文辉。被告:应良福。被告:林海琴。被告:陈航辉。原告林文辉为与被告应良福、林海琴、陈航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文辉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文辉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林文辉负担。审 判 员 梁必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刘博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