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终字第3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江西松柏实业有限公司与洪勇白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松柏实业有限公司,洪勇白,江西省辉图服饰织造有限公司,江西南狮王服饰织造有限公司,江西海西轻纺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终字第37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松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半岛豪园西侧(英伦壹品),组织机构代码55088625-6。法定代表人吴晓清,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洪勇白,女,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审被告江西省辉图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温圳新型工业基地。法定代表人黄聪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审被告江西南狮王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温圳新型工业基地。法定代表人黄聪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审被告江西海西轻纺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温圳新型工业基地。法定代表人蔡绍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上诉人江西松柏实业有限公司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5)晋民初字第489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江西松柏实业有限公司称本案四原审被告住所地均在江西省进贤县,依法应由该县人民法院管辖;四原审被告均没有与原审原告达成管辖协议;本案的主债权债务已经法院审理解决,本案是重复诉讼,依法不应受理;本案由原审法院审理明显不公平、不恰当,司法公正没有保障。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保证合同纠纷。被上诉人洪勇白在一审诉讼期间提供的两份《借条》中约定“如双方发生纠纷,由洪勇白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2014年2月18日的《借条》中担保方一栏加盖有江西省辉图服饰织造有限公司、江西南狮王服饰织造有限公司的印章,2014年2月20日的《借条》中担保方一栏加盖有江西海西轻纺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辉图服饰织造有限公司的印章,且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4份《股东会决议》内容显示,四原审被告均为蔡绍堤、黄璇婷向洪勇白的借款产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可见双方当事人已就管辖问题作出约定。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可作为本案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洪勇白的住所地在福建省晋江市,属原审法院管辖的区域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称本案由原审法院审理明显不公平、不恰当,缺乏依据。其提出本案属重复之诉,这不属于管辖权异议范围,可留待原审法院进一步审查后作出处理。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未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灿彬代理审判员 黄汉阳代理审判员 魏垂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庄翊晶速 录 员 XX龙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