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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商初字第2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浙江金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天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金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天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2310号原告:浙江金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建江。委托代理人:蒋志虎,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天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天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金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9元,减半收取764.5元,由原告浙江金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 鑫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叶彬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