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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沙民初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龚献勇、张淼诉被告刘文辉、史更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献勇,张淼,刘文辉,史更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沙民初字第00160号原告龚献勇,男。原告张淼,女。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冯培铭,系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文辉,男。被告史更新,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龚献勇、张淼诉被告刘文辉、史更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献勇、张淼撤回起诉。诉讼费8800.00元减半收取4400.00元,由原告方承担。审 判 长  王月秋审 判 员  张玉杰人民陪审员  何立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