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沙民初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龚献勇、张淼诉被告刘文辉、史更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献勇,张淼,刘文辉,史更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沙民初字第00160号原告龚献勇,男。原告张淼,女。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冯培铭,系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文辉,男。被告史更新,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龚献勇、张淼诉被告刘文辉、史更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献勇、张淼撤回起诉。诉讼费8800.00元减半收取4400.00元,由原告方承担。审 判 长 王月秋审 判 员 张玉杰人民陪审员 何立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