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1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房中华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房中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557号罪犯房中华,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四月十六日作出(2004)枣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房中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06年9月11日至2021年3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6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17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房中华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房中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4月至2015年5月间,获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房中华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房中华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房中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6年9月11日至2018年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