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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新磊与吕治萍PerkinsEricRonald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磊,吕治萍,PerkinsEricRonald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489号原告张新磊。委托代理人赖域,广东鹏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蔚,广东鹏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吕治萍.被告PerkinsEricRonald。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磊诉被告吕治萍、PerkinsEricRonald,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新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吕治萍、PerkinsEricRonald名下价值人民币436400元的财产【财产线索:被告吕治萍、PerkinsEricRonald名下位于龙岗区中心城依山郡花园某号楼某单元的房产】,并由深圳市友帮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财产保全保函[编号:(2015)友帮达诉保龙第090101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新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吕治萍、PerkinsEricRonald名下价值人民币436400元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何���婷人民陪审员 蔡 凤 金人民陪审员 陈 鄂 湘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许 妙 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