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吕正江与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吕正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3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百官街道财富广场6幢701室。法定代表人高峰,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正江。上诉人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吕正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09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与吕正江没有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23条的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吕正江与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签订了四份《建筑木工承包合同》,双方之间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本案属不动产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工程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有权管辖。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合同履行地不明要求将本案移送被告所在地法院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稚群审 判 员 叶 刚代理审判员 郭 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赵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