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保字第00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宋雪峰与裴飞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雪峰,裴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执保字第00370号原告:宋雪峰,男,198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裴飞,男,成年,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雪峰与被告裴飞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9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裴飞所有的价值9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在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戴 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