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2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金虎申请执行张俊杰,高五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金虎,张俊杰,高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2027号申请执行人:杨金虎,男,汉族,41岁。被执行人:张俊杰,男,汉族,44岁。被执行人:高五女,女,汉族,41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东民初字第23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张俊杰、高五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俊杰、高五女至今未全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俊杰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俊杰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的存款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逸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旭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