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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2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金虎申请执行张俊杰,高五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金虎,张俊杰,高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2027号申请执行人:杨金虎,男,汉族,41岁。被执行人:张俊杰,男,汉族,44岁。被执行人:高五女,女,汉族,41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东民初字第23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张俊杰、高五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俊杰、高五女至今未全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俊杰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俊杰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的存款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逸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旭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