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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汤商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骆华与谢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华,谢志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汤商初字第401号原告:骆华。被告:谢志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骆华诉被告谢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谢志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华撤回对被告谢志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骆华负担。审 判 员 钱建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叶林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