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一初字第02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邵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02427号原告:邵某。委托代理人:戴恒安。被告:杨某。委托代理人:唐翠英。原告邵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邵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邵某承担。审判员 柴燕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许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