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二初字第00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寨支行与张勇、张丙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寨支行,张勇,张丙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二初字第00450号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寨支行,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马寨乡中心街。负责人:潘文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立军,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被告:张勇,男,197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张丙仁,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寨支行诉被告张勇、张丙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寨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寨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 彬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闫圆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