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响民初字第00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朱从建与罗文明、贾春萍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从建,罗文明,贾春萍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响民初字第00825号原告朱从建,居民。委托代理人陈建,如皋市皋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文明,居民。被告贾春萍,居民。原告朱从建诉被告罗文明、贾春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从建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文明、贾春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从建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罗文明系哈尔滨市呼兰区托斯卡娜工地的承包人。2013年原告至被告承包的工地上从事塔吊操作工,平时被告只给付生活费。2014年9月5日原、被告结账,被告尚欠原告工人工资680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分文未付。现请求被告给付原告工资68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罗文明、贾春萍未作答辩,亦未提供与本案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原告朱从建至被告罗文明承包的工地上从事塔吊工作,约定工资6000元/月。后经结算,2014年9月5日,被告罗文明向原告朱从建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到朱从建人民币陆万捌仟元整。¥:68000.00”。上述欠款,被告至今未能给付。另查明,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4年9月29日,被告罗文明与贾春梅办理了离婚登记。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欠据、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罗文明向原告朱从建出具欠据,意思表示真实,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双方在欠据上未明确约定还款时间,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罗文明给付6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上述欠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是个人债务,故该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罗文明、贾春萍应共同偿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文明、贾春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朱从建68000元。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被告罗文明、贾春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晓军代理审判员 贺永刚人民陪审员 赵四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蒋 洋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