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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冯春鸿与徐艳艳、宿州市泰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春鸿,徐艳艳,宿州市泰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350号原告:冯春鸿,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马飞,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良志,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艳艳,女,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宿州市泰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法定代表人:王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梅卫民,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春鸿与被告徐艳艳、宿州市泰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春鸿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春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春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冯春鸿承担。审 判 长  常茂泉审 判 员  周红梅人民陪审员  曹凤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蒋悦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