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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行审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台州市椒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杨永林、周春燕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台州市椒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杨永林,周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台椒行审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陈秀春。被申请执行人杨永林。被申请执行人周春燕。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申请执行人杨永林、周春燕社会抚养费征收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关于椒计生征洪字(2015)第2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申请执行一案的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台州市椒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椒计生征洪字(2015)第2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申请执行一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邵 丹审 判 员  汤俊斌审 判 员  陈欢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杨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