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安民初字第0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无锡恒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其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恒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其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安民初字第0427号原告无锡恒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丹山路78号锡东创融大厦B座三楼321室。法定代表人高巍巍,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那宗兴,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其。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恒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廷公司)与被告张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恒廷公司以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恒廷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恒廷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30元减半收取1265元(已由恒廷公司预交),由恒廷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严 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柯菲菲书 记 员 孙玉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