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5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大碧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504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大碧。上诉人李大碧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的(2015)九法民初字第09935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李大碧上诉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受理本案。经审查,上诉人李大碧以重庆市华宸储运发展有限公司为被告起诉称,其原系重庆市商业储运公司九龙坡分公司职工,1970年9月参加工作;公司于2002年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原重庆市商业储运公司九龙坡分公司改制为重庆市华宸储运发展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改制方案,分公司在册职工全部参加改革,有偿解除国有企业职工身份,补偿标准按当年市财政局确定的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月平均工资1200元计算,按实际工作年限满1年补偿1个月,不满1年的按月计算;上诉人在改革基准日后,改革方案确定及改制工作启动前退休,其身份置换金39600元一直在重庆市华宸储运发展有限公司。遂起诉请求,判令重庆市华宸储运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其身份置换金39600元及逾期利息1000元等。另,李大碧曾以劳动争议纠纷起诉,请求判令重庆市华宸储运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其企业改制职工一次性经济补偿金39610元及逾期支付赔偿金等,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九法民初字第09528号民事裁定,驳回李大碧的起诉。李大碧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709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认为,李大碧起诉重庆市华宸储运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其企业改制职工一次���经济补偿金问题,系行政主导下的企业改制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且其起诉已被生效法律文书驳回。现李大碧再次以同一事实起诉,请求重庆市华宸储运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其企业改制职工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属重复起诉,故对上诉人的起诉应不予受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故原审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侯煜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