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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商初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汤文勇与刘彬、张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文勇,刘彬,张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商初字第1221号原告:汤文勇。被告:刘彬。被告:张莉。原告汤文勇与被告刘彬、张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于2015年8月7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及缴费通知书,但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卢永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王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