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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刑执字第1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唐元发犯强奸罪刑罚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元发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刑执字第1310号罪犯唐元发,男,196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服刑。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3日作出(2012)宜宾刑初字第2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元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民事赔偿8254元。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唐元发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元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3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唐元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元发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28日起至2022年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静审 判 员  骆 萍代理审判员  孙加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幸士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