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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7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潘铁民与天津市万达宏顺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铁民,天津市万达宏顺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7583号原告潘铁民,农民。委托代理人蒙海霞,天津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万达宏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津围公路136号。法定代表人耿玉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明,上海建纬(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阎军,上海建纬(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潘铁民诉被告天津市万达宏顺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对原告房屋排水系统进行改进,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铁民撤回起诉。诉讼费用4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宾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刘明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