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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行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禹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李广伟、李晓阳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禹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李广伟,李晓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禹行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禹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在地址:禹城市市中路禹王大市场南邻。法定代表人王新花,局长。被执行人李广伟。被执行人李晓阳。申请执行人禹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广伟、李晓阳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8月20日依法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2015年1月15日作出的禹计生征决(2015)第075、07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为合法具体行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禹计生征决(2015)第075、07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李广伟、李晓阳应于2015年9月7日前将社会抚养费65418元,交至禹城市人民法院行政庭。申请执行费881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牛顺田审判员  李功立审判员  司付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高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