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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82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刘世英与李全路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8213-2号原告刘世英,女,1964年9月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李全璐,男,1971年2月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熊德辉,重庆联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世英与被告李全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世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雷春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曹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