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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朱立兴与王天明、张小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044号原告朱立兴。被告王天明。被告张小英。原告朱立兴与被告王天明、被告张小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雪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立兴于2015年9月2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天明、被告张小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立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立兴撤回对被告王天明、被告张小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朱立兴负担。代理审判员李雪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罗丽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