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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执字第2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杨冰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2491号罪犯杨冰,男,1993年8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将乐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二监区服刑。福建省将乐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31日作出(2011)少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1年5月18日起至2020年5月17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1月25日作出(2011)三少刑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2月5日送押清流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6月5日以(2014)三刑执字第1564号裁定,将罪犯杨冰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9年7月17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5年8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安心改造,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2014年获监狱年度表扬。2014年4月至2015年6月考核累计达标分10.4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5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邓淑萍审判员张雄代理审判员邱丽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陈少君(代) 更多数据: